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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AA与蒋BB的借贷纠纷案件--本息欠款
时间: 2016年03月24日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邹AA,女,1980年7月10日出生。申辉律所委托人。
被告:蒋BB,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
 
二、案情介绍
2013年3月,蒋BB因生活和工作需要,从邹AA处借款50000元,并签订合同,写明年利息20%。合同期满后,蒋BB未归还借款及给付利息,故邹AA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蒋BB偿还借款50000元;2、支付年利息2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赵律师接待了当事人,经赵律师走访和收集证据得知,2013年3月9日,蒋BB作为甲方(借款人)与邹AA作为乙方(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约定: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50000元整,借款利息年利息20%,借款期限12个月,还款日期和方式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3月9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等。同日,邹AA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蒋BB支付了50000元借款, 且蒋BB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赵律师告知当事人合同载明了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息标准等内容,邹AA实际交付了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蒋BB未偿还借款本息,邹AA作为出借人有权向借款人蒋BB主张偿还借款本息。
 
四、办案结果
法院根据邹AA提交的贷款合同、银行流水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依法判决:1、被告蒋BB七日内偿还原告邹AA借款本金50000元;2、被告蒋BB七日内支付原告邹AA利息2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办案心得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提醒您,本息借贷合同纠纷很多当事人会要求逾期利息,如果逾期利息标准超出了合同约定,那么多超出的部分法院不会支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基于“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按法定”原则,本息欠款不还就要按本息欠款来起诉。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合同上当事人若是签字确认,那产生了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