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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AA与冯BB的离婚纠纷案件--抚养权纠纷
时间: 2016年04月12日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崔AA,女,1978年4月2日出生。申辉律所委托人。
被告:冯BB,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
 
二、案情介绍
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5月16日生育一子冯CC,2009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原告怀孕后,即发现被告抽烟、喝酒,因此产生矛盾。后因为给儿子冯CC上户口,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因被告酗酒并无工作,原告遂带孩子回老家。此后,原告多次起诉被告要求离婚,但均未找到被告。二人无夫妻共同存款、债权债务及其他共同财产。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准许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自行抚养。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赵律师接待了当事人,了解案情时调查发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二人开始交往,并于2007年5月16日生育一子。2009年5月2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相识初期感情尚可,2010年,原告因琐事与被告产生矛盾,遂带双方之子回河北省老家生活。双方均同意离婚,均认可双方无共同存款及共同债权债务、无其他共同财产。双方之子现随原告生活,赵律师告知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长期分居,且均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之子年龄尚小,且现随原告共同生活,考虑冯CC的身心健康及教育成长,冯CC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为宜。
 
四、办案结果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等证据在案佐证,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双方之子由原告自行抚养。支持了我方观点。
 
五、办案心得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提醒您,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根据法律遵循以下规定: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2、子女在2周岁以上的,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3、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4、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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