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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辉申论:大学生抓16只鸟获刑10年半量刑重否
时间: 2015年12月06日
2015年12月初,一则题为“河南大学生抓16只鸟被判刑10年”新闻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有人质疑量刑太重,有人则表示认同,认为“保护珍稀动物人人有责”。基本事实情况是河南新乡一大学生小闫暑假期间和朋友在老家掏了16只鸟,并将其中部分卖掉,然而这些鸟却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闫日前被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朋友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此案如今引发了广泛的争议。质疑的声音主要有“人不如鸟”、“小题大做”等,那么到底此案量刑是否过重,是否有失法律公允,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www.shenhuilaw.com)律师将就案件事实焦点进行具体分析。 
一、小闫是否明知是案件关键
理清本案的关键是确定闫某是否明知其所捕获的是燕隼,及是否明知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如果其当时在主观上并不明知涉案的是国家所保护的珍贵动物,而是像在一般农村生活的孩子一样去掏个鸟窝玩,再卖点钱贴补家用,那么,本案就有可能是定性是否准确,要不要判其有罪的问题,而不是判轻判重的问题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闫的辩护律师也曾提出类似的观点。辩护律师称,小闫不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为其不知猎捕的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是法院认为,小闫“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因此并未采纳律师的意见。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称,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被告人王某家是养鸽子的。该检察官称,捕猎、收购、倒卖“一条龙”,闫某犯罪行为实施了不止一次,上述种种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可见,小闫对其主观犯罪事实及犯罪对象认识充分,即其能充分认识到其行为所带来的重大危害,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二、此案的量刑依据
此案适用的法律是有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隼科”(所有种)野生动物数量超过10只的,即为“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涉案隼类已超过10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从一些网民的质疑量刑太重和“人不如鸟”的反应上看,本案也反映出我国在宣传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不足。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应该加强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宣传。
三、案外之音:量刑过重,应援引刑法“63条”轻判
有其他律师认为此案应参照许霆案,援引刑法63条“经最高法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规定。我国《刑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但在我们看来,许霆案与此案二者有本质上的不同。许霆案不论是过错方还是法律适用在理论上都有较大争议,而此案则无论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都无可以讨论的余地,符合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综上,此类案子主要还是公众的惯性思维在作怪,公众在质疑的同时也显示出我国普法工作的不足,希望下一步国家能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治修养,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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