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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辉申论:今日新规——关于《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解读
时间: 2016年03月10日
背景:《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是指国家新闻出版总局于2015年8月20日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2月4日予以公布,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的一部关于网络出版服务管理的部门规章。在《规定》颁布之前,原新闻出版总署与原信息产业部联合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出版管理条例》制定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但是,随着网络出版服务业不断发展,以及中央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对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相关职责要求,修订《暂行规定》刻不容缓!
 
修订亮点: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共有五章三十条,经修改后,《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共有七章六十一条。与《暂行规定》相比,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在整体布局上做了完善。比如,单列了《监督管理》一章,新设《保障与奖励》一章,其他各章内容也在原有的基础上做了很大的修改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亮点一:明确相关概念,理清部门分工
《规定》指出,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1)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2)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3)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亮点二:区别对待,建立完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准入条件
(1)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具备《规定》中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2)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条件。
(3)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亮点三:单列《服务管理》一章,促使网络出版服务的管理规定更加清晰
根据《规定》要求,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新添加关于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重大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内容,不得出版。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国家对网络出版物实行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亮点四:新增《监督管理》一章
新《规定》中将有关网络出版服务有关的管理规定单设《监督管理》一章,明确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要求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规定》要求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每年一次的年度核验制度,具体的年度核验程序见《规定》第39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施年度核验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总之,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告诉您:即将实施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是对原有《暂行规定》的完善与补充,其在规范网络出版服务行为、加强网络出版内容监管的基础上,能够更加的起到促进网络出版产业健康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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