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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浅谈“嫖娼死”事件,给真相一点时间
时间: 2016年05月19日
不知何时,网络舆论压力逐渐成为了某些人达到自身目的的工具,近几年来,此类现象在审判实践中尤为常见。例如,自聂树斌案由最高院指定山东省高院重审以来,网上各种以正义说事的文章扑面而来,但是最高院却认为,关于法院审判,网络舆论应当发挥自己的监督作用,而非干扰审判的进行。在本案中,可能绝大多数网民都先入为主的认为,这是一起初为人父的人大高材生,深夜被几名便衣警察突然带走,然后莫名其妙的嫖娼死。但是有几人又真正的了解案件事实的真相到底是什么?我们应该感谢新媒体时代给我们带来的信息的便利性,但是不得不说,同时新媒体时代也将炒作的功能发挥的淋漓极致。
对于嫖娼一词,大家估计都耳熟能详了,但是真正知晓嫖娼在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的人恐怕占少数。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由于我国性观念的保守性,大家对于与性有关的知识的态度比较内敛的感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对于简单的嫖娼仅属于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面临的最高治安处罚也只是15日的治安拘留和并处5000元的罚款,但本身并不构成犯罪。
但是,警方在处理此案件时,却存在一些程序问题。首先,刚开始警方通报称,雷某是送到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但是根据主治医生说,雷某在送到以后时,瞳孔已经放大,已无生命特征,这是不是暗示着雷某在送医院之前已经死亡,而并非抢救无效死亡?
其次,据雷某家属称,雷某出门的时间大概在晚上8点半到9点之间,他们不断拨打其手机,直到8日凌晨1时左右,东小口派出所一工作人员才接听电话,并告知家属,要求前往派出所。此后,家属在派出所获知雷洋身亡。而根据医院宣布,雷某死亡的时间为7号晚上10点多。为什么公安机关没能在第一时间通知死者家属?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显然,本次事件中,公安机关没能做到及时通知的义务。
第三,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急诊室张主任今日接受央视采访时称,抢救过程中,发现其口腔里有少量血性分泌物,右额部有局部皮肤挫伤,医生无法判断伤情是如何造成。对于死者身上的伤痕,警方一直无法给出确定的、让人信服的、有证据证明的答案。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舆论的怀疑与猜测。
最新进展:
警方通报 :5月7日20时许,昌平警方针对霍营街道某小区一足疗店存在卖淫嫖娼问题的线索,组织便衣警力前往开展侦查。21时14分,民警发现雷某(男,29岁,家住附近)从该足疗店离开,立即跟进,亮明身份对其盘查。雷某试图逃跑,在激烈反抗中咬伤民警,并将民警所持视频拍摄设备打落摔坏,后被控制带上车。行驶中,雷某突然挣脱看管,从车后座窜至前排副驾驶位置,踢踹驾驶员迫使停车,打开车门逃跑,被再次控制。因雷某激烈反抗,为防止其再次脱逃,民警依法给其戴上手铐,并于21时45分带上车。在将雷某带回审查途中,发现其身体不适,情况异常,民警立即将其就近送往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22时5分进入急诊救治。雷某经抢救无效于22时55分死亡。经审查并依法提取、检验现场相关物证,证实雷某在足疗店内进行了嫖娼活动并支付200元嫖资。目前,上述人员已被昌平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为进一步查明雷某死亡原因,征得家属同意后,将依法委托第三方在检察机关监督下进行尸检。
作为法律工作者 ,申辉律师提醒大家,在法律上,正义包括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两方面。无论任何一方正义的实现,均需要一定的程序和过程,在真相还没到来之前,我们应该给真相一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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