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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浅议郑州强拆血案中的法律问题
时间: 2016年05月19日

拆迁事件频出的河南郑州近日再爆血案。2016年5月10日下午,正处于拆迁中的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薛岗村的一名范姓村民,持刀杀死主管拆迁的办事处副主任,随后被警方当场击毙。在冲突中,还有两人死亡、一人重伤。当日晚间,一则“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办事处一主任强拆被捅死,嫌疑人被击毙”的消息在网上流传,并配有一段时长约半分钟的视频。视频显示,多名身着警服和特警服装的人对准画面远处一辆汽车,连开至少八枪;开枪过程中,多名村民和家属在后面呼喊哀求警察不要开枪,由他们去说服嫌疑人“投降”,但遭一名持自动步枪警察用枪口威逼退后。
(1)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关于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已经很清楚了,在这里也不再赘诉。根据村民表述,在警方开枪前,犯罪嫌疑人家属曾要求先尝试说服犯罪嫌疑人放弃对峙被警方持枪拒绝的做法是否适当?根据我国明确规范警察使用枪支的法律规定有两部:《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了15种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但是前提都是,经警告无效后,可以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但是,针对警方上述通报中范华培“开车冲撞”和警方鸣枪示警,薛岗村多名受访人表示异议。范家多名族人向财新记者表示,在被警察包围过程中,范华培没有钻进车里,不可能存在“开车冲撞”一说,“在枪弹下,范华培一度想躲进车里,但还是被子弹击中,倒在车外身亡”。“但警察不给家属和范华培接触的机会,没有朝天鸣枪示警,直接把枪口对准人打”。假如,警方在开枪之前没有实施警告行为,则不仅存在着违规使用枪支的可能性,还有可能触及其他违法行为。鸣枪示警后,警察在使用枪支时,若无必要,应当以制服犯罪嫌疑人为主要目的,瞄准嫌疑犯的非要害部位。警察在牢记打击犯罪的同时,应该多一些生命的尊重,除非是穷凶极恶且危险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尽可能减少“一枪毙命”的现象,这也是大势所趋。
(2)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品行问题,双方持不同意见
报道中形容范华培“性格孤僻,脾气暴躁”、“借酒发泄,六亲不认”的性格与薛岗村知情村民的关于其乐于助人、为人仗义的描述完全相反。事件发生后,各种各样的报道铺天而来,其中有一部分就是关于犯罪嫌疑人日常生活中品格的问题。众所周知,品格证据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和完善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证据规则体系。然而大陆法系国家对品格证据的规定是相对分散的,没有形成规范化的制度体系。具体到我们国家而言对品格证据的规定和论述也尚未成型。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品格证据对案件审判的影响是确实存在的。但是,品格证据并非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中的一种,并且,对于警察和家属双方来说,即使关于犯罪嫌疑人品格的表述也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而不应该为了达到自身目的而歪曲事实、误导广大读者,制造舆论热点。
(3)拆迁的合法性问题
据了解,范华培从亲朋手中借了七八十万元,建起一栋七层住房,债务至今尚未还清。一名同族村民表示,虽然郑州市规定只能盖三层,但大家都往上加盖。
首先,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违反郑州市关于房屋建设的规划,超标建设,建筑的合法性问题值得商榷。但是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也是有一定的法律程序的。根据我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并且,法律明文规定,负责拆迁的部门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薛岗村多名村民表示,在惠济区城中村改造拆迁中,各个村的补偿标准都不一样,尽管仅相隔不到一公里,与邻近村庄的补偿标准相比,“薛岗村特别少”。申辉律师认为,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政府应当妥善处理好自己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问题,尽可能的让人民群众多得到些实惠,更加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