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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由淘宝差评引来的威胁 关于消费者合法权益
时间: 2016年05月23日
据网友网上曝光称,女大学生小美(化名)前两天在淘宝上买了一件衣服,觉得质量不好就给商家打了个差评。但万万没想到的是,商家竟然因为这一个差评的评价向小美发来威胁短信。短信具体内容如下。短信一:“再不删除评价,就把你个人信息卖入各种色情网站,让你手机支付宝植入病毒。愿你自行删除,否则后果自负。”短信二:“今日之内没有删除,我说到做到。不信的话那就等着瞧,一定会让你后悔一辈子。”目前此电话无人接听,发短信也无人回复。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由网络交易引发的纠纷。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消费观念的改变,互联网技术逐渐运用到现实的交易中来,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网络交易发展不是很均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滞后性,导致这其中会出现侵犯消费者权利的一些问题。网络交易信用评价是指发生在网络交易中,对交易信息进行评价和传播,其目的是根据买卖双方提供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进行衡量。双方完成交易后,基于该交易发生中涉及的多方面因素,如质量、服务、物流等给予对方评价。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因此,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后根据其真实的购物体验的评价行为是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而涉事商家的威胁短信是不仅违反了行业规定还触犯了法律的行为。
因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行为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申辉律师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构成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寻衅滋事罪,但是,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网络购物中的权利小贴士
(1)七日无理由退货权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2)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权利
我国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否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进行相应处罚。
(3)获得赔偿的权利
根据《消保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