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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城管用粪便执法,公然侮辱他人
时间: 2016年06月22日
据网友称,6月8日下午,平利县双创办执法人员李某东见一女子的女儿(2岁)坐在花坛边哭闹,于是驱赶母女俩离开,女子说把孩子哄好就走,李某东说那你就坐嘛,转身去旁边公厕端了一盆粪便,并用木棍将粪便抹在女子身上。不过,这些细节未获警方证实。据平利县双创办张姓工作人员称,目前该事件已被警方确认为治安案件,平利县城关派出所正在立案调查,目前,李辉东未正常开展工作,正配合派出所调查。张姓工作人员说,为加强县城管理,治理县城“乱办乱占”现象,平利县双创办从县里各个部门临时抽调工作人员成立了“市容环境整治组”依法整治市容,李某东是从平利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借调来的。平利县公安局和负责案件的平利县城关派出所工作人员均表示已立案,正进一步调查。平利县公安局工作人员黄东海告诉澎湃新闻,城关派出所对此案以“公然侮辱他人”立案调查,李辉东正配合警方调查。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申辉律师认为,公然侮辱他人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特定公民的人格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人格权指以民事主体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必须具备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固有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尊严以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漫骂、羞辱他人的姓名,对他人的姓名进行有损人格的恶意解释,以使他人的人格、名誉受到损害。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利用和保护的权利。肖像与人的人格不可分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形象的社会评价和人格尊严。侮辱肖像的行为也一定会侵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公民自出生之日起,即平等地享有人格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利。
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公然侮辱他人,但情节和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公然,是指当着众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是可以是利用使不特定的多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至于被侵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侮辱既可以是暴力的,如以墨涂人,强迫他人做有损人格的动作等;也可以是文字的,如以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形式攻击被侵害人人格;还可以是口头的,如以言语对被侵害人进行嘲笑、辱骂等;对肖像的侮辱也可以构成本行为,如在涂划、玷污、践踏、损毁他人肖像。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申辉律师认为,在认定本行为时,要注意区分侮辱罪的界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侮辱他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侮辱罪。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手段恶劣,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造成其他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的。一般性的侮辱,如以猥亵的言语侮辱妇女的;污秽他人身体、衣物等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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