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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老赖”有新招?可以从“证”上下功夫!
时间: 2018年05月09日

“欠债还钱,本就天经地义”,但是“老赖”们为了躲避债务,经常玩“躲猫猫”游戏,不是人躲掉,就是财产隐匿掉。在“老赖”们不能偿还债务的基础上,执行法院针对“老赖”经常会发出的如下“限高令”:

“限高令”长啥模样?

XXXXXXXXXXXXXX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

XXXXXXXXXXX公司:

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执行申请人XXXX申请执行你单位XXXXX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XXXX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你单位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XXXXXXXXXXX人民法院

XXXX年XX月XX日

上述就是“限高令”的真面目。实际上《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执行类法律法规已经有很多,但执行依然是老大难问题,尤其是对失踪的“老赖”。

执行“老赖”有新招?可以从“证”上下功夫!

执行“老赖”有啥新招?

我们认为,要想破解这个问题,就要抓住“老赖”的“痛点”。如果“老赖”靠证吃饭,那我们就在证的发面多做文章。比如“老赖”持有驾驶证,那么执行部门可以与交管部门协作冻结“老赖”的驾驶证,一旦持证上路便可以临时没收。如“老赖”持有工程师证、建造师证、教师证、会计师证等,都应该予以冻结;证照需要年检的,在执行完毕前不予年检。同时将上述冻结信息在相关查询系统予以标注,限制其使用。

身份证是普通老百姓出行使用最多的证件。普通人经常会遇到警察临时检查身份证,到相关政府部门及进入地铁、火车站等公共场所遇到安检出示身份证等,如果这些安检部门与执行部门信息联网,执行部门就可以判断出老赖经常活动的场所;如果对现行法律作修改,授权警察安检遇到失踪的“老赖”时有权利对其进行短时间留置,并通知执行部门及时到现场采取司法措施。这些措施都能对“老赖”产生震慑效果!即使老赖借用他人身份证,出借者生活起来也不方便,同时会承担相应法律风险,因此,一般正常理性的人往往不会往外出借身份证。

总之,打蛇打“七寸”,每个“老赖”都应该有他的“七寸”。在无法查询财产线索的情形下,对“老赖”相关“证照”的限制使用也许会有出奇不意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