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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AA诉李BB、李CC、李DD继承纠纷案
时间: 2015年08月29日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刘AA,女,非京籍,被继承人李XX再婚之妻,申辉律所律师委托人。
被告:李BB,女,京籍,被继承人李XX之长女。
李CC,女,京籍,被继承人李XX之次女。
李DD,男,京籍,被继承人李XX之长子。
 
二、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李XX于2013年01月因病过世。我方当事人刘AA是李XX生前再婚配偶,李XX再婚之前已有两女一子,即三被告。被继承人李XX过世后留下公房一套(系承租的公房),银行存款若干,李XX生前单位准备支付家属的丧葬费和抚恤金若干。李XX与刘AA再婚之日直至李XX过世期间,刘AA均住在该公房内。但是,李XX过世后,李XX的子女将刘AA赶了出来,导致刘AA在外租房居住。李XX生前给刘AA写了多份遗嘱,将该公房及银行存款均留给了刘AA,但李XX之子女对多份遗嘱均不予认可,认为是刘AA在李XX病重期间胁迫李XX所写,且认为李XX应该还留有最终遗嘱。因此,在李XX过世不久,李XX之子女与刘AA就发生了关于继承纠纷,以致过世老人都未能及时下丧。刘AA因此委托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将李XX的三子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老人财产。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接受该案委托后,首先考虑到老人过世身后事不能再推延,因此和刘AA商议在第一次庭审中建议法院首先要求老人的子女同意将老人下丧,然后再开庭审理继承案件。刘AA表示同意,并且该项申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通过法院做工作,老人三子女最终同意了将老人安丧,虽然下丧之日有些小波折,但最终还算顺利。开庭审理前,我们和刘AA商议继承事宜,分析利弊。关于公房,因为产权属于产权单位,法院很难支持继承公房主张;同时又考虑到刘AA为非京籍,又从涉案公房处搬离出来,同时基于对方急于将公房承租人变更到三子女之一名下,我们这边可以同意变更公房承租人为条件,要求对方三子女支付补偿金,同时老人的丧葬费和抚恤金、存款等全部归刘AA所有。刘AA因为老人过世,在北京没有其他亲属,想着回老家安度,基本上同意了律师的方案。
 
四、办案结果
开庭审理后,经过法官和律师们共同做工作,老人三子女最终同意了上述方案,同意老人的丧葬费和抚恤金、银行存款等财产全部归刘AA所有,同时,另外向刘AA支付人民币20万元。刘AA相当满意。
 
五、律师评析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认为,凡事死者为大,无论何种争议,首先先将老人入土为安。关于遗嘱,老人只能处分有权处分的财产,比如本案中的公房继承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法院主张,即使打居住权争议,在法院立案阶段就很难通过,因此,如果能够通过调解或和解最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权益,不失为有效的迂回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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