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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AA诉杨BB、李CC财产所有权纠纷民事抗诉案
时间: 2015年08月29日
一、双方当事人
民事抗诉申请人:张AA,女,我方律所律师当事人
民事抗诉被申请人:杨BB,男。
                   李CC,女。
三方关系:杨BB与李CC系夫妻关系,张AA曾与杨BB保持情人关系。

二、案情简介
杨BB与李CC系夫妻关系,同时在2001年张AA开始作为杨BB的情人,并且在2003年产下一女。在2002年和2003年张AA出资购买了两套房产(无房产证),主要证据为付款收据凭条,当时有杨BB陪同付款。2008年杨BB之妻发现了杨BB与张AA的不正当关系,并且知悉张AA购买两套房产情形。后杨CC和李CC共同作为原告,张AA作为被告,要求确认该两套房产是用杨BB和李CC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该两套房产应属于杨BB和李CC所有。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向张AA、杨BB亲属邻居同事等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该两套房产及其出资为张AA和杨BB同居期间所得,分割结果为张AA一套,杨BB和李CC一套。判决结果出来后,张AA不服,上诉,结果二审法院因事实认定不清发回重审。重审后一审法院又以同样的事实认定作出了相同的判决结果。张AA同样不服,又上诉,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张AA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省高院裁定驳回张AA再审申请。张AA几乎绝望了,在她看来,这两套房产均是由她出资购买,并且由付款凭证,房产应该确认归她所有。张AA拿到再审裁定后,抱着一丝希望来到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咨询。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看完不同阶段的判决书、裁定书后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后,虽然没看到开庭笔录,但是很快得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张AA购房出资款是否为与杨BB同居期间所得,如果是同居期间所得,法院判的没有问题;如果所有证据不能证明购房出资款是同居期间所得,则根据付款凭证,该两套房产均应归张AA所有。经过询问张AA发现的庭审情况,律师又发现了一条重要线索,即一审法院认定张AA和杨BB同居的事实仅是几份询问笔录,而被调查人均未出庭接受质证。基于此,律师向张AA提供了相关办案思路,即以同居关系事实认定不清,以法院采信询问笔录作为事实认定证据有瑕疵(被询问人并没有当庭接受质证)向最高院进行申诉或者向终审判决法院相对应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听律师这一番拨丝抽茧的梳理,张AA重新燃起了希望,并立即与我们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

四、办案结果
接受委托后,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很快就向当时的一审和二审法院提出了复印开庭笔录申请以期发现理多的办案线索,经过一番艰难的争取,终于复印回了所需要的开庭庭审笔录资料,为进一步厘清案件做好了铺垫。承办律师首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请求,经过努力,我们争取到了与最高院的法官同志的当面沟通,申辉律师的观点也得到了最高院法官的初步肯定,但是届于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过再审的案件需要向终审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承办律师将申诉材料转变成民事抗诉申请书,并前往终审法院所在地的检察院递交了民事抗诉申请书,经过长时间的等待,终于有了初步结果,等来了检察机关的“提请抗诉通知书”,说明该案有了重大转机。

五、律师评析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认为,提起申诉(包括再审、抗诉)需要一定勇气,因为一个案件经过漫长的一审和二审(还有可能经历重审后的一审和二审),原被告任何一方都付出了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早已心力憔悴,这才知道了进行一场诉讼的不易。但是法律就是一种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矛盾的统一体,但案件判决结果的不公,伤害的往往不仅仅是个体,而是一个个个体,因此,需要一种确定性而又公正性的案例作为指引,而相对于当事人来说,希望这种公正来得更早更快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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