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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AA与赵BB、余BB的房产纠纷案件--合同违约
时间: 2016年03月16日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杨AA,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申辉律所委托人。
被告一:赵BB,男,1976年2月3日出生。
被告二:余BB,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
 
二、案情介绍
被告赵BB因为家里有急事,在2013年7月25日向原告借款467200元,以转账的形式给付其400000元,又以现金的形式给付其67200元,双方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借期六个月。被告余BB承诺用其名下的京房权证房字第某某号房产作抵押登记作为还款保证。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借款,被告久拖不还,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72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467200元为基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3、判决原告对被告二余BB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赵律师接待了当事人并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情况收集证据。查明2013年7月25日,赵BB向杨AA借款467200元,杨AA以现金形式给付赵BB 67200元,以中国某银行转账方式给付赵BB 400000元。赵BB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与委托人陈述相符,当日,被告余BB向原告出具借款担保证明一份,同时用其名下的涉案房产提供抵押担保,2013年7月29日,针对该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北京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了房屋他项权证。2015年11月28日,赵BB在原借条下注明:“我暂时无法还清,我争取年底‘2016年2月底’还清。”后赵BB未按约定向杨AA还款,余BB也未承担担保责任。赵律师从证据中得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并告知当事人借条使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余BB自愿以所有的房产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杨AA要求对被告的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办案结果
被告余BB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民事诉讼权利和答辩、对证据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根据当事人陈述、借条、借款担保证明、建设银行流水明细、房屋他项权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赵BB给付原告借款467200元;2、被告赵BB给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3、原告对被告余BB提供的抵押物(涉案房屋)一套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支持了我方观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办案心得
细数往年,合同纠纷比比皆是,大多数都是老百姓对于法律意识不强和对于合同的法律效力认识不够才会出现种种纠纷。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提醒您:签订合同要注意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签订了合同就要依照合同执行,否则会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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