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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AA与闫BB的借贷纠纷案件--借条欠款
时间: 2016年03月29日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齐AA,女,1978年6月30日出生。申辉律所委托人。
被告:闫BB,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
 
二、案情介绍
2011年9月20日,闫BB因公司周转急需资金,向齐AA借款10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为2个月,并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齐AA多次催要,闫BB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还款。故齐AA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闫BB偿还借款100000元。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李律师接收了案件,收集证据阶段询问当事人时得知,2011年9月22日,闫辉向齐霁出具借条,载明:“今有本人闫BB向齐AA借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借款期为贰个月”。齐AA陈述与闫BB系朋友关系,闫BB因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提出借款100000元,借期2个月,齐AA以现金形式交付款项后闫BB出具上述借条。李律师告诉当事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现有证据,闫BB向齐AA出具借条,承诺了还款期限,齐AA以现金形式交付款项,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闫BB未按时偿还借款,还应当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四、办案结果
闫BB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法院根据齐AA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判决被告闫BB偿还原告齐AA借款十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办案心得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提醒您,从本案中可以得知,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还应当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原告齐AA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所以告诉大家对于借贷案件的利息要求要合理合法,以免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