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申辉案例 >
王AA与杨BB的借贷纠纷案件--本息欠款
时间: 2016年03月30日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王AA,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申辉律所委托人。
被告:杨BB,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
 
二、案情介绍
被告杨BB以买房为由在2013年8月16日向王AA借款200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书,承诺还款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期间不产生利息。借款到期后,经王AA多次索要,杨BB拒不还款。故原告王AA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杨BB偿还借款20000元,并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赵律师接待了当事人,经赵律师收集证据得知,2013年8月16日,杨BB从王AA处借款20000元。当日,杨BB与王AA在杨BB的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本人杨BB由王AA处借得二万元整(贰万元整),用于买房,还款时间在2014年10月31日前,尽量提前完成,此协议即日起生效。杨BB联系电话:137XXXXXXX。杨CC(关系亲哥)电话:138XXXXXXXX。王AA:186XXXXXXXX。甲方:王AA。乙方:杨BB。2013年8月16日。”此笔借款杨BB至今未还。 赵律师告诉当事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AA、杨BB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杨BB未按承诺的还款时间还款,应属违约,故王AA要求杨BB返还20000元借款,理由正当。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王AA要求杨BB支付相应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四、办案结果
被告杨BB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民事诉讼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法院根据原告王AA提交的借款协议书、杨BB身份证复印件、中国AA银行转账记录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判决:1、被告杨B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AA借款20000元。2、被告杨B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AA支付逾期利息(以二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二○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办案心得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提醒您,本案中,杨BB未按承诺的还款时间还款,应属违约,故王AA要求杨BB返还20000元借款,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王AA要求杨BB支付相应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亦予支持。另外,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