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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AA与李BB的借贷纠纷案件--本金欠款
时间: 2016年04月06日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尚AA,女,1968年8月1日出生。申辉律所委托人。
被告:李BB,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
 
二、案情介绍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李BB有一个币胜投资项目要求尚AA进行投资,尚AA基于信任将325000元交予李BB,李BB于2014年11月1日给尚AA出具书面承诺一份,保证尚AA的投资安全,在六个月内有任何问题李BB均应将尚AA的投资本金退还、投资期为6个月、月收入8%,但在约定的时间内李BB仅归还了115000元,故尚AA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李BB归还投资款210000元;2、李BB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办案思路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杨律师接待了当事人,经杨律师调查取证发现,尚AA向李BB交付了325000元用于投资币胜项目, 2014年11月1日,李BB出具保证书,内容如下:本人保证,尚AA与本人投资币胜项目,月收入8%,本人保证尚AA投资本金安全,投资总额32.5万,到期之后先归还本金,投资期为6个月,最后日期结算收益,投资日2014年11月1日。杨律师告诉当事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尚AA向李BB交付款项用于投资币胜项目,李BB向尚AA出具保证书,保证归还投资本金,则双方构成实质上的借贷法律关系。现李BB未在承诺的期限内归还全部投资本金,则尚AA有权主张李BB归还尚欠款项。
 
四、办案结果
被告李BB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法院根据尚AA提交的保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判决被告李B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尚AA 210000元。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支持了我方观点。
 
五、办案心得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提醒您,正如本案中杨律师所说,李BB向尚AA出具保证书,保证归还投资本金,则双方构成实质上的借贷法律关系。现李BB未在承诺的期限内归还全部投资本金,则尚AA有权主张李BB归还尚欠款项。所有利益的争取都在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基础上才能完成,现在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仅有借据或是借款合同并不必然认定合同成立有效,通常小额的借款如三万、五万等一般有借据、收据等证据就可以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大额如几十万或几百万的大额借款要结合其他证据,如汇款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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