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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辉申论:浅谈最高院发布《审理毒品案件的司法解释》
时间: 2016年04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解释》。
据最高人民法院刑庭相关负责人介绍,受国际毒潮持续泛滥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毒品犯罪高发、多发,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同比增长30.79%。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对于毒品性质的犯罪,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和威慑作用,遏制了毒品犯罪快速蔓延的势头。 

随着我国毒品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为解决新的毒品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经深入调研论证,听取立法机关、相关职能单位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后,制定了《解释》。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组织相关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仔细研究,认为该《解释》具有以下特点:
(一)明确毒品数量标准
《解释》系统规定了28种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中,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下调了在我国危害较为严重的毒品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为实践中相关犯罪的打击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解释》还整体下调了33种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以强化对毒品犯罪的源头惩治,进一步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惩处力度。 
(二)明确情节严重的标准
《解释》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等四类犯罪的定罪标准,以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六类犯罪的“情节严重”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并结合立法修订对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定罪案件量刑标准作出新规定,为各类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和刑罚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
《解释》还对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认定,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认定,涉毒网络犯罪的法律适用等其他较为突出的毒品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规定。 
(三)关于新型网络毒品犯罪的规定
《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严惩国家工作人员毒品犯罪
《解释》以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为指导思想,体现了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各类严重毒品犯罪,以及具有武装掩护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多次、向多人实施犯罪,组织、利用未成年人、病残人员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的依法严惩。 
在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吸食毒品或者涉及毒品犯罪情况的问题上,《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应当从中处罚。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按照通常标准的50%掌握。
(五)加大对青少年保护力度  
我国青少年群体涉毒形势较为严峻,以青少年为主体的合成毒品滥用问题突出,毒品犯罪分子中青少年也占较大比例。《解释》在多方面均体现了对青少年群体,尤其是对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的特殊保护,《解释》对于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的,都规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解释》是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之后,指导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又一部重要司法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要求,并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罪名认定、共同犯罪认定、数量认定、死刑适用等突出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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