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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辉申论:再谈和颐酒店事件
时间: 2016年04月11日
昨晚,北京警方通报了“和颐酒店女子被袭”案调查进展:据李某供述,案发当晚,他在和颐酒店发放招嫖卡片时,误认为当事人是“同行”,故上前拖拽意图将其驱赶。目前,李某和从事卡片招嫖及介绍卖淫违法活动的另外4名团伙成员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经初步审查,李某交代,其与他人结成从事卡片招嫖介绍卖淫违法活动的团伙。3日晚,李某到朝阳798和颐酒店发放招嫖卡片。其间遇到女事主。李某误以为她是“同行”,影响了自己团伙的“买卖”。李某随即与同伙电话联系,并对女事主进行拖拽,意图驱赶。后因女事主反抗、呼救,李某逃离现场。根据李某的供述,北京警方先后将其他4名涉案人员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目前,警方正对案件进行深入审查。北京警方表示,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治理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卡片招嫖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力净化首都社会治安环境。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将从以下几方面分析该事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发招嫖小传单涉及的法律问题
(1)招嫖小卡片是否属于淫秽物品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查禁淫秽物品的范围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印有这类图照的玩具、用品,以及淫药、淫具。
另外,《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那么,招嫖的小卡片是否属于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淫秽物品呢?申辉律师(http://www.shenhuilaw.com)认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首先,从常理上来看,绝大多数人在主观上并不将小卡片划入淫秽物品的范围。其次,招嫖卡片也不属于《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和《刑法》关于淫秽物品的定义。既然,招嫖卡本书不属于淫秽物品,那么也就不涉及我国《刑法》上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罪名。至于其之后所涉及的有关卖淫嫖娼的问题,有待侦查机关继续收集相关的证据。
二、该男子在酒店的行为涉及的法律问题
假若就像侦查机关目前披露的信息那样,该男子主观并没与拐卖或者强奸该女子的意图,只是误将其认为干扰自己生意的不速之客,那么,女孩应当怎样寻求法律的救济呢?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该男子在旅馆内部,随意对女孩作出殴打、拦截以及相应的恐吓行为,显然已经触犯了法律的规定。即使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仍可根据相关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处罚。
 
三、涉事酒店
对于涉事酒店,朝阳区旅游委了相关负责人表示,酒店在发生事件后没有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部门,应该予以警告。同时,根据我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警方未来的调查结果,如果相关违规责任属实,酒店还将面临罚款等处罚,未来的等级评定也有可能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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