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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是时候用法律手段解决医疗纠纷了
时间: 2016年05月11日
      据称5日17时左右,广东省人民医院口腔科主任医师陈仲伟在家中被一名男子砍成重伤,身中数十刀,男子随后跳楼身亡。昨天中午,在经过长达43个小时的连续抢救后,陈仲伟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辞世。医院发布通报称,砍人者之前曾找陈仲伟纠缠,自称1991年找其做过口腔手术,现牙齿变色要求赔偿。根据广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5日晚发布的通报,行凶嫌疑人为47岁的刘某,他尾随至医生家中持刀伤人后,从被害人家中阳台坠楼。越秀警方正抓紧对嫌疑人的身份和作案动机等做进一步调查。
目前,我国医患关系日益紧张,主要表现在医患之间缺乏信任与沟通,医疗纠纷逐年增多,医疗纠纷处理难度越来越大等。究其原因,来自以下方面:从主观方面来说,医方因素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主要因素。其管理层面、技术层面和医风医德层面都可能存在问题。部分医院医疗质量不高,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误诊误治造成差错事故发生。医方为避免医疗风险和责任而采取防御性医疗行为,加重患者负担。医院制度不健全,实际上存在着以药养医的问题。医务人员自身修养欠缺,忽视与病人的沟通和交流,造成病人的误解等。由于患者对医疗诊疗工作和医学知识缺乏了解,对医生有不信任心理,或者由于疾病带来的不良心理影响,也有可能成为医患冲突的挑起者。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提醒,当您身边出现医患纠纷时,切不可冲动行事,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合法的方式寻求救济。首先,我国《侵权责任法》用整个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归责原则上,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表明,在我国,医疗侵权方面的责任,以过错责任为主。但是呢,在过错责任的证明上,由于自然人在信息的获得上具有不对等性,因此,实际中,医疗机构应当证明自己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了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法律还规定了以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特殊情形: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后,相关涉事医院又实施了以上列举的行为,则直接推定涉事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作为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对患者和医疗机构的保护是同等的,因此同时也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当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但是,在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提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发后,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在官方微博表态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强烈谴责暴力伤医事件,强调对一切暴力伤医事件“零容忍”。中国医师协会、中华口腔医学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口腔医师分会也呼吁各地警方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切实依法果断处置。6日,广东省卫计委发出《关于严密防范暴力伤医事件的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严密防范暴力伤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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