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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教您夏日防狼(一)
时间: 2016年05月11日
基本案情:2013年1月8日凌晨至15日深夜,短短7天内,李甲驾驶偷来的金杯车,分别伙同李乙、付某、倪某、贾某抢劫,在朝阳区双泉堡邮政所南侧京藏高速东侧路边、大兴区黄村镇芦花路狼垡宾馆门前、西城区宣武医院门前、海淀区远大路江南赋饭店对面等地,分别将路过的4名女子劫持上车,并实施抢劫、强奸。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普法专栏:
首先,通过现有的案卷资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要涉及到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劫罪、强奸罪两种罪名。
(1)抢劫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的5名犯罪嫌疑人在作案的过程中,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威胁等行为,抢劫了被害人财物,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抢劫罪来说是没有抢劫数额的限制的,即使犯罪分子所得财物很少也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
(2)强奸罪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还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实施了强奸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加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5名犯罪嫌疑人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轮奸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加重情节的规定,应加重处罚。
   (3)此类案件还有可能涉及的罪名:强制猥亵妇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规定如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律师提醒,某些情形下,犯罪分子可能不具备实施强奸行为的时机,但会实施一些具有猥亵性的行为以达到自身的性刺激,这也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
 
    据全国著名安全教育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的一个研究结果表明,夏季是强奸案高发时期,8月的晚上7点到次日早上6点是发案率最高的时段。并且研究表明,气温上升2℃,全国的强奸案发率就会上升1%。仔细想想,夏天为什么会成为强奸案件的高发期,追其原因,从犯罪分子方面分析主要有以下两点:
(1)犯罪分子觉得自己犯罪的机会更多、成功率会相对于其他季节更高。
说到犯罪的机会,不得不说,一些犯罪分子犯罪在犯罪对象上是有选择的。一般来说,深夜行走在路上的单身女性比较容易成为犯罪分子实施强奸的选择对象。穿着性感暴露的女性会比保守型女性更容易遭遇性骚扰。
(2)自己实施强奸犯罪的意图更加的强烈。
为什么夏季犯罪分子引起了犯罪分子实施强奸的意图?犯罪分子自身性的压抑、潜在被害人的“机会提供”。这里的机会提供并非潜在被害人主观上有意为之,而是在不知不觉之间,由于潜在被害人本身的不注意,导致自己落入犯罪分子的选择范围。比如,女孩穿得过于暴露,热裤、超短裙、低腰裤和暴露文胸等,都会诱发男性的性冲动,这确实也是夏季劫色类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于犯罪分子本身关于性方面的压抑,不得不说与我国社会教育体系中性教育的缺失有关。国人对性向来讳莫如深,使性变得神秘。在外界的直接刺激下——比如饮酒、看到衣着暴露的女孩、看色情片,甚至朋友间关于性的谈论,都会引发犯罪冲动。
 
几种常见的强奸案件类型
 1、暴力式侵害。主要是指携带凶器,进行威胁,对女性进行性侵害的行为。潜入住宅或户外偏僻处伺机作案;也有的是本以抢劫、盗窃为目的,见有机可乘或因受害人处置不当而发展为强奸犯罪。
 2、流氓滋扰式侵害。主要是指社会上的流氓结伙寻衅滋事对女性进行的各种骚扰活动。这些人以往女性身上扔烟头,做下流动作等为开始,特别在夜间,当女性孤立无援,很有可能发展为强奸或轮奸。
 3、社交性强奸。这种犯罪行为的主体多是受害人的相识者。因同事、同学、师生、老乡、邻居等关系与受害者本有社会交往,却利用机会或创造机会把正常的社交引向性犯罪;此外还有的是因恋爱破裂或单相思,走向极端,发展为暴力强奸。受害人身心受到伤害后,往往还出于各种顾虑不敢揭发。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http://www.shenhuilaw.com)律师提醒,对于犯罪来说,预防远比处罚有效的多。生活中,我们应加强自身的防范意识,避免轻信陌生人(尤其是网友,根据数据统计,女子见网友遭遇强奸的概率高达28%)。面对充满诱惑的社会,男的应当学会自制,女性也应当学会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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