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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大学生被警察打 关于民警暴力执法
时间: 2016年05月25日
大学生屁股被警察打“开花”
 
起因:朋友在租住的院子里和同院的一个人因上厕所发生冲突。接警的民警态度很强硬,对我朋友在肢体上还有不规范的地方,然后我朋友没听话上车。该警察可能就是觉得我录了视频,走过来要没收抢我的手机。我害怕他要把我的手机给摔了,我就阻止他,因为这是证据我要保护好,我就叫另外一个人(同学)把我的手机带走了。警察说我这是涉嫌妨碍公务,就把我抓走了。那个人受了点皮外伤没有被带走,而是去了医院。
到了派出所之后,我以为警察会问之前打架的事,没想到这事就一句话解决了,说要我朋友“和解”。然后就开始询问我拍他视频的问题,警察要求必须把我的手机拿过来,并且要把视频删掉才可以。我和朋友被轮番带进单独的小屋里,被抽耳光,用警棍打屁股。我同学后来把手机送过来了,哭着道歉求警察放了我们。17日我们到兰州的省人民医院检查,我朋友是两边屁股被“打开花”,我是一边屁股被“打开花”,现在肿得很。
首先,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警察作为我国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受到人民群众以合法、合理的方式的监督,并且,我国目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公民对执法过程录像的行为进行禁止,因此,该学生录像的行为是没有违反法律的。其次,该学生被带到派出所的理由是妨碍公务,通过搜索,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妨碍公务的规定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刑法》中规定的妨碍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
那么,拍摄警察执法过程中的视频属于妨碍公务的行为么,显然,该行为既不属于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更谈不上构成刑法上的妨碍公务罪了。并且,根据目前公安机关对此事的处理态度上来看,更加的表明此事的
涉事警察是否像网友说的构成刑讯逼供罪?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由于该大学生并非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刑讯逼供罪的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涉事警察也不会构成刑讯逼供罪。那么,对于涉事警察应当怎么处理呢?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公安局通报认定网上反映的“和平派出所民警暴力执法,用警棍殴打大学生”情况属实,并对涉事民警宋冬冬、未得文先行采取禁闭措施,县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做进一步调查,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据该同学介绍,18日下午,警方已经约他们在兰州财经大学校会议室协商处理。协调较为合理,事情也应该会迅速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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