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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法院门前抄党章
时间: 2016年05月25日
2016年5月23日,一幅关于“讨薪民工于江西高院门前抄党章”的照片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开来。照片上显示,一群头戴安全帽,打扮为民工模样的人在江西高院门前,坐成三排抄写党章,背后还挂着一条红色横幅:“抄党章100天敦促郭斌副院长做合格的共产党员”。。据此活动的组织者闵赛凤称,抄党章活动从23日上午8点多开始,现场有二十多人,部分是她的亲朋好友,还有一些是公司的债主和民工,这么做是为了实名举报江西省高院副院长郭兵。闵赛凤认为,自己的公司被郭兵和别人联合运作,以虚假借款1.09亿将公司告上法庭后,对公司的一块土地进行低价拍卖,“秘密拍卖”等黑箱操作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高院的工作人员称,就目前他们已知的情况,闵赛凤及其弟弟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两个老赖,为了不吃亏,采取了雇佣民工的一种作秀的行为”,并称明天上午江西高院会有正式回应,让记者等待正式回应。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法院门前抄党章事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问题:
(1)虚假诉讼问题
据当事人闵赛凤称,她的公司是被郭兵、公司的原法人代表刘健、吉安小贷公司的老板联手做局,以虚假借款1.09亿将公司告上法庭。如果事情真实的话,这其中可能涉及到虚假诉讼的有关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申辉律师认为,如果内情真像当事人所称的那样,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或许可以通过此方式来引起社会的注意,但是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纠纷还是需要走法律途径。
(2)如果当事人持续在高院门前抄党章,可能会涉及的法律问题
申辉律师提醒,法院作为我国的司法机关,其工作场所的秩序也不容侵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关于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使我国对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保护,由旧条文的打击聚众冲击扩展到非聚众的扰乱行为。在构成要件上,本罪名要求扰乱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扰乱行为达到多次,通常是指三次以上;但多次的时间间隔没有规定;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行政处罚的次数不限,一次也算;造成严重后果。
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以来,全国各地、各单位之间逐渐开展起以党员手抄党章形式为主的学习活动。最具有代表性的则属于南昌铁路局一对夫妻新婚之夜坚持手抄党章,“给新婚之夜留下美好记忆”,在微博媒体上引起热烈的反应。但是,学习党章不能仅仅流于形式,而应该时刻保持一颗虔诚之心,在法律和党章的共同指引下为实现自身的价值而不断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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