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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法院信访室被打事件调查结果公布
时间: 2016年06月22日
日前,南宁官方公布“律师在法院信访室被打”事件初步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如下:
经过联合调查组调查,确认本起事件系律师到法院立案过程中因法警滥用强制手段引发的事件。
1、事件过程中不存在殴打吴良述律师行为。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法警对吴良述所实施的抢夺手机(导致其裤子被扯烂)、背后控制、关门、放倒在地、脚踏胸口等动作,发生在一分钟之内,目的是为了强制检查其手机内有无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且法警在拿到手机后立即松开对吴良述的控制,并没有伤害的故意,不属于殴打。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殴打一词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出现过,但是条文中并没有阐述“殴打”的具体含义。在公安部法制局编辑出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与实务指南》一书中是这样说的: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行为方式一般采用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依据本条规定,殴打他人属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伤,即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殴打的行为方式、行为地点和伤情轻重等,应当作为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2、在法院申诉信访场所不能录音录像,但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存在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因此,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未经准许是不能拍照、录音、录像的。根据上述规定,青秀区人民法院法警有权在该院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接待室等场所制止、删除未经准许的录音录像。但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律师在某些特定的场所不得使用录音录像设备,假若律师违反规定使用,法警可进行训诫。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中国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所作的批评教育。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训诫的批复》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予以裁判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在口头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方面严肃地指出犯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危害性,并责令他努力改正,今后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讲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属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分。显然,训诫是一种不包括身体强制性措施的一种处罚方式,法警在没有证据证明吴良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检查其手机,显然超出了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法定授权范围,是滥用强制手段的行为。
并且,联合调查组还为广西法院提出5点处理意见:
(1)是青秀区人民法院向吴良述律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吴良述律师出具接收立案材料的凭证,并依法及时告知立案审查结果。
(3)是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启动责任调查程序,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通报结果。
(4)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度,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
(5)是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及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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